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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莫为“个人追责”埋单

吴桂桃

2015年03月14日14:2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从“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到“福建念斌案”,从“广东徐辉案”到“海南黄家光案”,一起起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并赔偿,有力地彰显了司法进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3月13日新华网《代表委员聚焦国家赔偿三个问题》)

近期的“呼格案”、“念斌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两会”上,也成为代表委员们讨论的热点。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受害者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总算还了公道,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也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中国开篇。在为纠错点赞的同时,另一问题不得不深思,即造成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如何为错误行径负责?不能用国家赔偿作“挡箭牌”,为肇事的执法者埋单,让其逍遥于法律责任之外。

从披露的冤假错案纠正案例来看,不难发现,人为因素占有绝对大的比例。要么执法者急于弄出政绩,要么从中谋取私利,要么执法受到权力干扰,以致产生不按程序执法,不按法律规定的责任裁定,使得不应当承担责任者承担了责任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应当担责的主体却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逃脱应有的惩处。由此,酿成执法不公、行政不公的事件,让法治成为“口的巨人,行的矮子”。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者,赔偿义务机关可向相关工作人员追偿。换言之,执法人员存在恶意,则应当为其行为付出代价,除接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外,还得负担起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不能为恶意行为者埋单,作践法治,必被法治所惩处,这是权责一致,利责相应的基本体现。非法利用权力获取不当利益,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现象,或多或少存在。把职责抛却一边,该为群众办的事不办;把权力当作生财工具,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些工作作风,既影响党的形象,毁坏干部队伍形象,也会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党和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不能成为这些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工作作风的牺牲品,要让始作佣者为自己的行为埋单,增加不为、乱为的成本,才会真正触及神经、捣中痛处,使其不敢不为、不敢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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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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