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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以制度保证“书记不给院长打电话”

张贵峰

2015年03月14日09:53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在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具体形式,实际上并不总是公开正式、直言不讳的,而往往采取一种较为隐蔽、软性的非正式方式

“我建议我们的书记、市长不要给(法院)院长打电话,院长不要给法官打电话”,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3月12日呼吁,“打电话什么意思?不就是想干预案件嘛”(3月13日中新网)。

为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而3月12日最高法工作报告也强调,“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落实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制度。”

在这种语境下,朱征夫委员建议“书记市长不要给院长打电话”的真正用意和深意,显然并非简单表面直观的书记市长与院长绝对不能有任何电话联系,而在于告诫人们必须警惕提防包括打电话在内的各种隐蔽形式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诚如朱征夫强调的,“打电话什么意思?不就是想干预案件嘛”。

众所周知,在不少地方,“打电话”“打招呼”等词汇常被用于表述潜规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具体形式,实际上并不总是公开正式、直言不讳的,而往往采取一种较为隐蔽、软性的非正式方式。这正像此前媒体报道的,“权力干预司法,一大特点就是隐蔽。领导‘打招呼’时,电话交代多,直接批条子少;讲原则性、暗示性的话多,直接指示的少”。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书记市长不要给院长打电话”,更好地预防像打电话这类隐蔽软性的干预司法活动,进而最终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呢?除了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本还在于,必须在制度体制的源头上,通过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所确定的一系列“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改革部署,充分保障法院法官能够超脱于书记市长之外、可以免受其干预的独立审判权。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等等。

当然,具体到“书记市长不要给院长打电话”话题,在上述司法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涉及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制度细节问题:如何在制度上尽量让法官与现实社会,尤其是和其中的利益纠葛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法官能有足够的定力和底气不必理会书记市长的打电话。这诚如有学者指出的,“法院和法官与世俗社会保持一定的间离状态,是司法获得‘权威’的基本条件,也是现代法律文明秩序下逐渐形成的一种传统”。

而要想做到这一点,笔者以为,一方面,除了建立强有力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另一方面,或许还要建立更为完备严密的法官任职和职业回避制度,如明确法官不得在出生地、成长地担任法官;对于一切可能妨碍司法权独立行使的行政或社会活动,法官都有权也必须予以回避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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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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