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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反腐”须要最完备的“国家立法”

顾一娴

2015年03月09日13:2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张德江说,今年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3月9日 新华网)

腐败,犹如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毒瘤,为任何社会制度所不容,更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如不及时严加惩治,将会扩散蔓延而使肌体坏死。纵观古今中外,政权的没落,无不与统治者的腐败有关;执政地位的丧失,无不与政党的腐败有关。因此,反腐败斗争,任重而道远。

众所周知,腐败的实质是公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用立法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律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诚然,中央“八项规定”之后,一大批规范公权力和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陆续出台,成为一道道反腐高压线,极大压缩了腐败空间。然而,现行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规定,主要还停留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依法腐败”需要更为科学的顶层设计。

依法反腐,既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发展,也是从源头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和构建惩防体系的必然要求。依法反腐的基本前提,是有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所谓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指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体系化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从而为反腐败的法律适用提供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毫无疑问,四中全会是一个节点,决定部署了反腐工作向制度化转向的规划。可以说,通过国家立法来反腐败,就好像是物理学上杠杆原理,通过前移支点,可以获得更大的甚至是成倍的效果。在立法过程中,须要确保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配套完善,增强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提升法规制度的系统性、配套性、实效性水平。

当然,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切实提高国家立法的执行力,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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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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