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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打击儿童拐卖不必迷恋重刑主义

朱倡俊

2015年03月05日15:55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据报载,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

从现实看来,在某种程度上,陈士渠的建议有伪问题之嫌。因拐卖儿童被判处死刑,无论是现有法律条款,还是在司法判决中,其都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用死刑,理当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在这之外,额外加上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既有画蛇添足之嫌,也有悖法律的公正精神。

在谈及对某个较为引发关注的犯罪的惩戒时,我们往往容易陷入某种情绪性的思维中,而动辄呼吁在刑法中加强对某种罪行的惩戒规格。殊不知,在法律惩戒作用的完善上,除了提升刑法的处置力度,还包括对犯罪追责体系的完善。就儿童拐卖案件而言,儿童拐卖案件中对买方的处罚偏轻,倒是成为主流认识。如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就曾表示,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犯罪成本较低,因而只有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被卡死,拐卖儿童的行为相信也会减少。因此,与其呼吁对人贩子采取极刑,不如尽快将买方的刑事责任认定纳入立法修订当中,弥补儿童拐卖犯罪中的责任链条缺失。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在儿童拐卖上,真正需要提升的还是案件的侦破效率。如此前有媒体报道,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能找回来的大概只有0.1%。虽然失踪的儿童未必全部是被拐卖,但失踪的儿童被成功找回的几率越低,就将越发增大儿童拐卖犯罪的侥幸心理与逃脱惩戒的机会。在这方面,美国在为寻找失踪儿童方面投入的巨大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倒是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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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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