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6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意见》共提出7个方面共计65项司法改革举措。其中,第11项指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四五改革纲要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作出顶层设计后,法院出台的第一个全面改革方案,其中所遵循的改革方向明确具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在历史新起点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有利于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切实保障被告人权利,这是法治建设的又一实质性进步之举,体现出的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法治精神的遵循。
长期以来,犯罪嫌疑人受审时具有身份识别明显的特征,除了少数官员之外,穿马甲和囚服几乎成了“通行做法”。这种不成文的规定显然是为了凸显法律的震慑力,然而,一个被反复强调的法理常识是——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皆是无罪。疑罪从无正是禁穿囚服最根本的法理依归,但回归法理本源所花费的时间却并不短暂。如今,对于司法保障的呼声从梦想照进现实,一方面是司法对民意的一种尊重,另一方面也让公众看到司法对于犯罪嫌疑人去犯罪标签化的努力,从而有力保障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要求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原则上不得让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诉讼。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从立法上凸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以及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去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率先联合发布了一项新规定,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人均可以着便装出庭。如今在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之下,以禁穿囚服为标志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水到渠成。
被告人禁穿囚服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司法理念的转变。犯罪嫌疑人服装去标签化,是权利保障一个最显而易见的环节,却并非唯一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司法权利的保障应该是全方位的,尤其是对程序正义的保障与维护。禁穿囚服只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一种落实,而最根本的仍然是树立起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有效地实现控辩平衡,确保司法的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且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在公众的印象中,典型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由于“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真相大白。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如徐辉案、念斌案。2014年纠正的12起重大冤假错案中,仅有2起是因为出现了真凶。可以说,司法理念出现了重大的转变,但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实现从纸面到实际的突破,需要各个具体制度的有效保障,也需要司法界从上至下的观念重塑。
正因此,被告人禁穿囚服的改革有利于现代司法理念的塑造,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措施,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进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