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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网聊记录可作证据有助于网络法治

木须虫

2015年02月05日09:52  来源:燕赵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网聊记录可作证据有助于网络法治

第三只眼

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今日本报B06版)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此次司法解释,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列入了民事案件证据的范围,是立法的完善,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除了立法的意义之外,这份司法解释对于现实的影响恐怕远超过法条本身。这些列入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事实上包含了网络时代,人与人交往所有的痕迹。这意味着,网络将不再是一个可以随便的地方了。有网友在微博中调侃:以后千万别说欠哥钱了,否则哥将留作证据。

网络一直被视为虚拟世界,一些隐匿在网络后面的人将网络当作发泄的工具,肆无忌惮地谩骂、诽谤、造谣中伤,尤其是网络人肉搜索,粗暴施以道德审判,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缺少法律约束的网络环境,直接破坏了道德与某些公序良俗。

网聊记录可作“呈堂证供”,自然是取证的方便,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可以在第一时间保存下来留作证据。如造谣中伤,被转发500次即可构成违法,在搜索强大功能的支持下,收集起来有时可以用“秒杀”来形容。当然,网聊记录可作“呈堂证供”赋予了维权的便利,同时也使得每个上网者要注意言行的边界,防止告你没商量。

毫无疑问,网聊记录可作呈堂证供有助于网络法治,去除网络的虚拟,确立起与现实中面对面人际交往一样的法则。当然,证据只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环节,相关网络侵权追责的配套立法还需健全。但是这些呈堂证供能够快捷便利地进入司法渠道,并在民事诉讼中真正换算成沉甸甸的民事责任砝码,这已经是网络法制环境前进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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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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