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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取马蜂窝""救猫"?应赋予消防队"说不"的权力

殷国安

2015年01月23日08:38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应赋予消防队拒绝救猫的权力

  对于一些不涉及重大原则的问题,是可以存在一些模糊区域的。对于消防队救猫,就应该允许模糊。

  近日,溧阳市别桥镇的一只猫被老鼠夹子夹住了前爪,当地消防队员接到报警后驱车20公里赶到现场,用钳子钳断了老鼠夹子的铁丝。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和争议。

  消防队救猫,这样的事情全国不知发生过多少次,媒体也不知报道过多少次,每次都能引起不同意见的争论,而这些争论也都是大同小异。赞成消防队救猫的人认为,消防队的救猫行动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服务民众;而反对者则认为,消防部门的职责是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救一只猫浪费公共资源。

  对于这样的争议,似乎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倒觉得不必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对于一些不涉及重大原则的问题,是可以存在一些模糊区域的。对于消防队救猫,就应该允许模糊。

  一方面,消防队可以不救猫。因为根据《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扑救火灾,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也就是说,火灾、重大灾害以及遇到危及生命的困境时,是可以向消防部门求助的。那么,救猫显然不属于消防队的法定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不救这只猫可能造成危及人的生命的恶果。

  另一方面,消防队也可以救猫,当民众遇到困难,而消防队又有可能帮助解决时,作为人民军队的一部分,没有理由坐视不管。这就是说,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影响消防队主要任务的条件下,偶尔进行一点救助活动是可以的。

  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强调消防职业化,就应该要减少消防队救猫之类的行动。因为目前我国普遍灾害事故多发,而消防力量不足,消防职业化不高,消防队救火救灾的主业尚且忙不过来,岂能再丢下主业来救猫?由于救猫之类的社会救助增多,甚至消防队出现了灭火已不是其“主业”。常州市公安消防部队2014年1-10月统计数据,总共接警7892起,其中扑救火灾2131起,社会救助1652起。1652起社会救助中,就包括开门、取马蜂窝、冲马路、送水、高空取物、抓动物等。

  那么,当消防队的社会救助已大大干扰救火时,就应矫枉过正,让消防队以主要精力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这就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市民对于那些并非火灾、抢险,涉及生命安全的事件,就不要去打搅消防队了;二是,要赋予消防队拒绝非法定责任的救援工作的权力,例如救猫之类,就可以告诉求救者,这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目前也难以安排力量解救。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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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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