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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严惩“贩卖婴儿”不能遗忘“婴儿买家”

郭元鹏

2015年01月14日15:0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近日,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人贩子将临产孕妇运到拐入地,孕妇生产后,再把亲生孩子当成商品随意卖掉,甚至虐待。本次案件为新型的贩卖儿童手法,最初,山东兖州铁路警方发现相当多外地孕妇前来当地,过几天生产后便回去。经严查,最终在山东济宁市郊区一个废弃工场发现已成规模的地下产房。目前警方已经抓获103名嫌犯,解救37名孩子。(1月14日《齐鲁晚报》)

这些孩子的父母是可恨的,这些贩卖孩子的人员是可恨的。但是,还有一个群体也是可恨的,这个群体就是婴儿买家。这处“地下产房”就犹如是一个建筑物,建筑物的建设需要很多砖头,这些狠心的父母,这些龌龊的贩子,都是“地下产房”不可缺少的砖头,而没有婴儿买家的参与,这个建筑也就不会是完整的。央视的一句公益广告语就很深刻: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买家也就没有了贩卖婴儿的违法产业链。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通过这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买卖人口的这个链条上,卖家和买家的罪过其实是一样的。但是,你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就是大多数案件在侦办的过程中,都是严惩卖家而放纵了买家的。无论是买卖婴儿,还是买卖妇女,在最终的判决时,公堂之上大多会少了一个群体,就是购买婴儿和妇女的群体。除非这些人牵涉虐待购买来的妇女儿童了,才会有人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被判刑的只是贩卖人口的人员。

去年的时候,徐州发生过一起案件。这起案件涉及的也是买卖儿童,只不过原告不是孩子的父母,而是孩子的买家。这个买家起诉的理由是,他们养育了孩子很多年,需要孩子的亲生父母支付这些年产生的抚养费用。在笔者看来,这是不合乎情理的。当初购买婴儿的时候,买家就触犯了法律,是属于违法行为,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而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购买行为还可以判处徒刑,那么一个婴儿买家缘何敢起诉孩子的父母呢?

说到底,还是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对婴儿买家放纵了。只要在警方解救儿童的时候,买家是配合的,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对法律的坚守不够。有多少孩子是被人贩子偷走倒卖的?对于这种情况,婴儿买家不会不知道,他们缘何敢于触犯法律?就是在处理的时候忘记了这个群体。

当然,值得我们思索的还有诉求问题,为啥有买孩子的群体?这是因为他们无法生育,或者是失独家庭。这就需要我们尽量满足诉求。其一,要提升医疗技术,实施不孕群体政府救助,减免人工受孕的费用。其二,完善收养机制,让孤儿院的认领手续更简单些。

严惩“贩卖婴儿”不能遗忘“婴儿买家”,当需要严惩也需要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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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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