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元鹏
今年8月28日,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北京朝阳法院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两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流程及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以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针对上述司法建议内容,近日国家卫计委正式复函,表示会逐步完善法院所反映的问题。(12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北京朝阳法院为何给卫计委发去这样一封关于病例的函件?这是因为他们在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了不小的困难。这些困难的出现不是因为法条不明,不是因为技术不好,不是因为标准含糊,而是因为一个小小的细节,在病例上出了问题。很多病例由于书写潦草、内容篡改,给事故鉴定带来了困难。即使动用技术手段,依然难以辨明。
11月21日,北京朝阳法院通报一起医疗纠纷典型案例:2岁男童住院后不治身亡,父母起诉医院索赔,因病历字迹潦草、难以辨识,法庭判医院赔偿40余万元。有人说,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判决医院承担责任,医院有点冤枉。而实际上不然,医院有义务、有责任提供一个原始的、规范的病例作为证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证据问题,当然应该由医院承担。
今年11月份,福建媒体曝光了一份“天书病例”,这份病例里,书写的字体,就连很多医生都看不明白。除了书写潦草的情况,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有些医院提供的病例信息竟然还是被修改过的。这也给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带来了难度。
种种迹象都表明一个问题:我们的病例确实病了。法院给卫计委发出的这个公函很有现实意义。问题是“病例病了”,监管部门何必非等法院逼着去“吃药打针”?自己的健康还是自己多关心一下。
患者病例很重要,住院信息很重要。这牵涉的是治疗环节的安全问题,这牵涉的是纠纷环节的厘清问题。即使,卫生部门不考虑患者的感受,最起码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也应该让病例等等信息更加规范。在笔者看来,卫生部门是需要主动“吃药打针”的时候了。
首先,病历书写要告别涂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法律规定的事情,我们的卫生主管部门就要严格落实,不能让制度和规定形同虚设。做到这一点其实也不难。不然,发生医疗纠纷就可能让自己说不清、道不明,出现哑巴吃黄连的事情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其次,病例管理要社会介入。我们都知道一个常识,对于住院期间的治疗信息,都是由医院自己管理的,一旦发生问题,这就容易引起案件审理的不公平。这种信息,医院是利益关系人,比如涂改等等就会出现。对于这种资料,我们是不是需要让第三方介入管理,比如上交政府机关,或者上级卫生部门。如果做到这一点有困难,也应该设计一套电脑系统,这个系统应该能终结电子病例可以随便修改的现象,堵上这个漏洞。
“病例病了”,咱就别让法院逼着去“吃药打针”了。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