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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证明求情”,情与法擦出怎样火花?

2014年11月28日09:15    来源:中国江苏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单位“开证明求情”,情与法擦出怎样火花?

  日前,持续了4年之久的凤阳县国税局系列贪腐案落下帷幕。凤阳县国税局大庙分局原局长乔伟因犯受贿罪获刑10年,总铺分局原局长巨世耀获刑5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凤阳县国税局曾专门开具证明,表扬他们平时工作突出。(来源:中安在线2014年11月26日)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事由,有时候需要单位开具一些证明,这个对大家来说应该并不陌生,也许我们每个人都经历过。但是,单位开证明不是随便开的,必须谨慎行事,有的可以开,有的也许开了就违反规定。拿这起国税系统官员贪腐案件来说,笔者认为,单位“开证明求情”的做法值得商榷,最起码让人产生很多质疑,可谓说服力并不强,反倒有帮忙的嫌疑。

  从情理角度来说,贪腐官员家属找单位“开证明求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可以说,每个证据对涉事官员的判罚都产生重要影响,这个时候单位出面“开证明求情”显然不合适,符合情理,但不符合法理。从法律角度来说,司法机关具有独立审判权,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得随意干涉。从这个角度来说,单位开具证明必须谨慎,一旦证明失实,很有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从涉事官员辩护人口中得知,请求单位开具证明是对辩护有帮助的,记者也了解到,法院最终依据相关证据,对两人渎职的指控没有认定。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单位“开证明求情”这一作证材料起到影响法院判决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证明材料作为判决依据是否公平公正值得商榷,干扰司法机关判案。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通过人情、关系、权力影响司法审判的做法动摇了法律权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做法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乱纪受到应有惩罚是应有之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出具的证明,其实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单位“开证明求情”的做法应该反思,既然知道“功不抵过”,为何还开具表现良好证明?如果表现这么良好,还会贪腐?很明显,开具证明这种做法有帮助减轻处罚之嫌。在笔者看来,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不容小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任何试图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都应坚决打击、依法严惩,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就要求任何单位或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做出一些违法行为。作为司法机关,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笔者认为,这起事件给各级机关和党政干部再次敲响了警钟,不能因为人情、权力、关系而干扰司法审判,应该自觉遵纪守法,各司其职,让依法办事成为一种常态,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权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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