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一意见具有现实针对性,是在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下,推进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有效排除权力干扰、确保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强化执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司法除了继续坚守“公正底线”外,更须切实排除各种形式的权力干预,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利用制度的力量,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
不过,从实际状况看,权力干预司法的形式和路径却是多样、复杂的,有的领导做出明确“批示”,直接影响案件裁判,有的则较为间接,带有“说情”、“过问”的成分。而更多的权力干预却有着诸多看似合理的理由,比如某些案件受到舆论持续、广泛的关注,一些案件有当事人或者“群众”的来信、来访,还有一些案件的输赢事关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或“政府形象”等。
笔者注意到,早在几年之前,各地法院就有领导过问、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况反映,有的情节还十分严重,导致案件久拖不结、裁判不公,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和舆论的关注。为此,最高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今年一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并提出“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过问、干扰案件,甚至对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成为困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顽疾。
排除权力对于司法的不当干扰,消除法外不良影响,对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信至关重要。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按照中央要求,通过制度建设和公开机制,不断增强抵抗权力干扰的能力,对可能影响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行为,不管它们来自何方,也不论其借用怎样的名义,都应态度坚决地予以抵制,使司法不受权力的摆弄和左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则应率先垂范,做维护法律尊严、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当具体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尤其是诉讼程序后,有责任守住行为底线,做到不过问、不影响、不干扰,使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地对案件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