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上,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本次常委会会议将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10月19日《法制晚报》)
有的网友认为,收受礼金能够惩治法律尚未规范的“情感投资”犯罪行为。也有的认为,“收受礼金”可能成为一些官员受贿行为的有效避风港。
无论“收受礼金罪”是不是能入刑,这一举措无疑传递出一个比较好的信息,那就是我们已经有了较好的制度执政思维,这是法治理念的体现。
相比过去,法律制度不完善,并不是没有社会问题,也不是社会问题没有被发现,而是每次当问题出现时,只能想到临时的应急或者补救措施,也只能针对个案对问题做出短时间的回应。这样,当有相似的新问题出现时,可能不知道怎样去认定解决,或者针对出现相似的问题,做出不同的回应,甚至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即使这样能解决问题,仍然不能让人感觉到公平正义,没有信服力。这也凸显过去处理问题思维上的弊端,那就是不能想到,把对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方法制度化。
实际上,一个良好的制度,法律也好行政法规也罢,都能比较规范的规定某一社会现象,不仅让执法者能更好地认识和处理事件,也约束到事件处理人员的行为,防止越权办事行为。良好的制度还能让相似的事实能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规范性和公正性,因而事件处理的结果也更有公信力。
“收受礼金”入刑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希望用制度规范公务人员行为的理想,也体现制度化办事的思维。因此,这一举动也是执政思维的进步,体现了法治理念,无论这一观点能不能有效防止犯罪,至少这种思维上的进步值得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