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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坚持依法征地,根治“株连拆迁”

2014年09月03日17:00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王潇:坚持依法征地,根治“株连拆迁”

  【深化改革“耕者”谈】

  他们,不是战略制定的决策权威,不是政策解读的行业专家;相对于顶层设计,他们是基层工作者。

  但他们,是战略的实践者,是政策的贯彻者,是问题矛盾最终的“开锁匠”。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他们,有的深入理解改革精神,更好地指导工作;有的敏锐嗅出改革信号,对工作有所启发。

  耕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希望田野上,他们如是说——

  近日,江西永丰县县委大院被当作棚户区、居住在此的官员成了“钉子户”的消息,再次掀起了“株连拆迁”的轩然大波。“株连拆迁”拆散了亲情,也拆尽了民心,更拆痛了广大干部群众对党的忠诚,拆掉了政府的威信和公信……人们不停地问着,株连拆迁何日了?株连拆迁为何屡禁不止?如何根治株连拆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推进禁止株连拆迁的相关立法,将权力关进笼子。2011年3月17日,中纪委办公厅和监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包括“株连”在内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但从发生在永丰的“株连式拆迁”来看,相关规定显然没有发挥效力,究其原因——没有一个迫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征求民意、依法走正规程序的机构。

  列宁曾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迫使人守法的机关,那么法律就等于零。由此看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然而,近年来株连式拆迁的新闻事件中,却鲜有相关部门官员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先前被媒体报道湖南嘉禾在株连拆迁中受到轻微处分的5名官员不是官复原职就是升迁,中纪委的通知在地方政府看来,自然也形同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快出台禁止株连拆迁的立法,在纪检和司法部门搭建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平台,用法律法规为广大干部职工撑起保护伞,使干部职工在遭遇株连拆迁时有法可依,最大限度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在上级纪检部门、司法机关设立反株连拆迁专门机构,如禁止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发文实行单位包保,要求单位限时拆迁;在纪委设立“土地征迁监察室”,监督下级政府的拆迁行为;在检察院和法院分别设立反株连拆迁的相关检察和审判机构,依法调查和受理此类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和株连拆迁的惩处力度;严格落实案件责任制,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切实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使“株连拆迁”成为地方政府不敢碰的“高压线”,彻底将地方政府拆迁过程中可能伸向干部职工亲情的手关进笼子里。

  第二,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力度,将资本锁进笼子。没有资本的参与,权力难以形成腐败,同样,地方政府没有开发商所能带来的利益驱使,也不会在拆迁行为中发生株连。在江西永丰县的株连拆迁中,媒体报道,当地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立项县委宿舍楼拆迁。棚户区改造的目的在于改善贫困居民的住房条件,试想,倘若政府在拆迁中无利可图,倘若开发商即使出钱政府也难以得利,政府还会如此热衷拆迁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应入地方国库, 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当前,切实有效的方法就是让地方政府不再能够直接控制和随意支配土地出让金。山区中小学校实行报帐制,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学校财务的“校财局管”制度,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这种制度可作为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土地出让金的模式。在土地出让金尚未完成审计、土地财政尚未得到有效转变、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的当前形势下,实行土地出让金“县(市)财省管”制度,将有效遏止地方政府随意卖地和出让土地的冲动,督导地方政府戒除土地财政的鸦片,回归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第三,实行地方政府出让土地向上级纪检部门申报廉政制度,通过纪检部门念好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紧箍咒”。在当前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纪检部门要求各级党员干部承诺廉政;在征地拆迁中,要建立各级地方政府起向上级纪检部门廉政申报制度,重点申报土地出让的用途、拆迁地居民情况、开发商资质、出现株连拆迁的责任追究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在拆迁中绝不出现任何形式的株连行为,先由地方政府与上级纪检部门签订、再与相关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

  应禁止县(市)“四大家”领导干部和单位(部门)限时包保拆迁,禁止抽调公职人员等财政供养人员组成拆迁专班,在拆迁责任状中要求单位(部门)在包保中维护本单位遇到拆迁的干部(职工)最大限度合法权益,从纪律层面上杜绝政府公权力参与拆迁;没有上级纪检部门的廉政许可,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规划,代管县(市)土地出让金的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将先拆后批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杜绝可能发生的株连拆迁苗头。

  第四,媒体、纪检、司法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构筑整治株连拆迁的坚强堡垒。近年来,当国家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株连拆迁”侵害时,媒体及时予以报道,形成了对一些不法行为的舆论压力。笔者认为,尽管媒体的声援对遏止株连拆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没有严肃的党纪和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媒体犹如没有武装的卫士,挡不住地方政府违法拆迁时的冲动,从近年来媒体报道看,由于受媒体关注后当事人又有可能陷入被打击报复状态而沉默寡言,相关官员和开发商基本未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地方政府在株连拆迁中仍可能有恃无恐。有媒体报道而无官员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和制裁,当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演变为株连拆迁时,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然难以得到保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纪检部门受理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廉政承诺书后,可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在一定时间内听取和接受干部群众的异议,保证土地征收行为合理合法、符合民意。纪检部门要从严执纪,通过公布热线电话和设立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地方政府征地拆迁中的不法行为,当媒体披露土地征收的不法行为和“株连拆迁”等报道后,纪检部门要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重拳惩处“株连拆迁”的打击报复行为。

  纪检部门与代管土地出让金的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是否做到依法征地、是否存在“株连拆迁”等行为,将影响到土地出让金的拨付,从而提高地方政府的违法拆迁和强拆、株连拆迁的成本。对于“株连拆迁”的征迁协议,人民法院可视为在胁迫状态下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受胁迫的协议视为无效协议,可依法撤销;人民法院可为受株连的干部职工开辟司法援助的绿色通道,受理株连拆迁案件后,在没有完成审判程序前,通过司法手段暂时中止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确认为株连拆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协议,将案件及时移送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监督地方政府撤 销协议,从根本上打消地方政府“株连拆迁”的念头。

  “株连拆迁”是对亲情的绑架,对法律的践踏,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严重侵犯,已成为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和中国梦的“肿瘤”。据统计,约有16%的家庭在最近一波城镇化过程中遭遇过征地、拆迁,在拆迁中依法保护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农村城镇化问题是未来数十年内中国最大的问题,这一难题唯有循着法治轨道破解,从根本上理顺利益链条,大力追究拆迁中的不法行为,才能减少拆迁阻力,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王潇(南漳县教育局)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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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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