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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霖:“用过再代言”式广告法听起来很美

2014年08月27日09:50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李洁霖:“用过再代言”式广告法听起来很美

  8月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不难理解:消费者吃尽了明星代言广告的亏。近年来,不断爆出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新闻让人直呼“伤不起”。比如郭德纲代言的减肥茶涉嫌违规生产,唐国强、解晓东代言的“不孕不育医院”夸大疗效,成龙代言“洗发水”广告词有违常识,不一而足。

  明星凭借其个人魅力和强大的影响力,能为其代言的产品带来可观的销量。其之所以能够引导消费者的行为,关键在于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他们的形象那么友善亲切,看上去值得信赖。可是,一旦明星的广告被查处是不实的、虚假的,他们自身形象受损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为本该美好的“信任”关系付出了代价。

  因而,打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实在是势在必行。在千呼万唤中,新广告法草案呱呱坠地,明确了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没有使用就没有发言权”。

  明星用亲身体验说话,显然比对着镜头背广告词更能证明产品的效果。可见常委会也是用心良苦,切实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出发。问题是,这项“紧箍咒”真的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么?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产品的副作用也是需要时间才能表现出来的。即使是有毒的食品,也很少是食用几次便会产生中毒症状。更不用说其他诸如汽车、家电的商品,难道明星要使用个上十年才能担保“该产品质量有保障”么?那想必未来广告要想上电视,得提前好多个年头先在明星身上做实验,最好还放上明星大量日常使用其产品的视频“以示清白”。可见,让明星亲身体验实际上操作性并不强,花费大量时间不说,产品真要有什么问题也未必能发现。

  更何况,此法案一出,广告商给明星所试用的产品自然是最精心制作并审查的,无法反映此产品的真实情况。若是给明星用的产品质量一流,而平时生产的却滥竽充数,岂不是让明星无辜背了大“黑锅”?

  所以,“用过才代言”只是一个听起来很美的口号,真要落实下去并不会有多大效果。顶多减少一些过于明显“不靠谱”的广告词。其实要想打击虚假广告,明星的代言是一方面,但是与其狠抓整个产品生产的最末端--宣传,不如从源头抓产品质量。

  而明星毕竟不是监管部门,如果连产品质量都要由明星来判断和监督,岂不是越俎代庖,贻笑大方?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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