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明辉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经济日报8月21日)
毫无疑问,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甚至顺道买菜发生事故,也可认定工伤,是对职工工伤认定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和尽量最大化,也是对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的有效维护,是对职工权益的再一次最大保护和有效彰显。最高法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值得肯定。
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工伤新解一出,旋即引起巨大关注,虽然也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赞扬可肯定,但也不容忽视的也引起了社会一定的反对之声,其中很有代表性的的说法就是:下班了就不在工作范围内了,除非是加班或者因工作,卖菜是个人的事情,为啥要国家出钱。其实,这是对工伤认定的片面认识,在此有必要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按照我国工伤认定的通行做法,工伤认定包括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的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先说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认为用工单位规定的正常劳动时间和临时加班时间算工作时间,但实际上这是一种狭隘的理解。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上的工作时间不仅仅包括正常的公司章程上等规定的时间。在条例第14条中第3项和第6项中,将工作的预备时间、收尾时间和上下班途中时间,都认为是职工上下班是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都视为工作时间。同时,从司法实践上看,上下班途中的正常行程时间也是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可以算为工作时间。
再说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的认定同工作时间的认定相同,既然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那么上下班途中所经地点也可以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
最后说工作原因。所谓工作原因,是指人身伤害是因工作本身或者工作环境带来的。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认定中的核心。
而对于工伤认定的具体实践来说,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上其实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那么在认定工伤时候就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严格地按照三要素来认定。
但也有的认为,同时符合三要素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劳动者来说未免过于苛求,也是不符合工伤制度创立的初衷的。在认定工伤时,应当首先考虑劳动者所受损害是否与工作相关,而不是考虑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地点就予以排除。当对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清时,可以借助于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分析。
而且就《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看,机动车事故和暴力伤害事故同样有可能出现在劳动者的上下班途中,既然将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那么从法律的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其它暴力等事故和伤害更应该认定为工伤。
由此不难看出,此次最高法关于“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的解释,更多的倾向于后一种较为宽松的、更有利工伤认定的方向。就工伤认定而言,这与以往的相关方面缺乏明确解释而保护劳动者不力而言,是对职工权益的最大保护。而且这也符合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工作相关联、无过错责任等原则,是对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立法保护“无恶意劳动者权益”本意的最大彰显。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