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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喜: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彰显制度关怀

2014年08月21日08:45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刘运喜: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彰显制度关怀

  作者 刘运喜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中新网8月20日)

  即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四种情形为工伤,彰显了对职工的制度关怀,照顾了职工的生活实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道精神。《规定》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只要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如果发生意外,均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对职工的一种政策保护,拓宽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虽然上下班的时间规定是死的,比如上午8:00上班,12:00下班,下午2:30上班,5:30下班。但具体到每个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却是灵活的,因为住地与单位一般有一段距离,上班时间一般早于上午8:00、下午2:30,下班时间因为有事加班或避开交通高峰,可能晚于中午12:00和下午5:30。即是说,除了8:00-12:00、2:30-5:30上班期间为正常上班外,上午8:00前、中午12:00后,下午2:30前、5:30后,上下班途中也应认定为上班时间。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是单位的主体,单位事业发展、财富创造离不开广大职工的辛勤劳动和默默奉献,作为单位,理应关心、关注职工的学习和生活,关怀、呵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司法解释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既是上班时间的合理延伸,更是对职工的人性关怀。

  因为,人不但要工作,而且要生活,除了上班、工作,还有生活和交往。工作与生活不可分离,生活是工作的需要,工作是为了创造更好的生活。每个人都要生活,每个人都有父母子女,每个人都要与人交往联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生活需要而上菜市场买菜,或者因为看望、照顾家人而去配偶、父母、子女家,只要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应该得到支持和允许。

  可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为工伤,是非常人性的,充分考虑了职工的生活实际,彰显了对职工的制度关怀。但愿这一能在各地各单位得到贯彻执行,让广大职工真正从中受惠受益。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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