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批狂犬疫苗送检后,却因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纸“不予以签发”通知,正面临超期报废,可谓“一支笔废掉4个亿”。企业质疑:依法送检就该依法抽检,合格不合格要告知,“不予以签发”到底是什么意思?食药监总局的说法是:此前这家企业有过疫苗抽检不合格的历史,所以即使这117批抽检合格,也不予以签发,否则有风险。(8月18日央广网)
此次疫苗“举报门”,虽然人大代表实名举报、“一支笔废掉4个亿”等关键词,看着很扎眼,一下就让人往渎职、贪腐等方向联想,但仔细推敲这却不过是一次精心谋划的炒作。企业高调举报,无非是想搭乘反腐快车,形成舆论压力,倒逼食药监总局屈服,给疫苗开绿灯。
企业高调举报食药监总局,并非无理取闹。我国生物制品实行的是“批签发”管理。每一批制品上市都要强制性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上市。显然,食药监总局因为企业有疫苗送检不合格的前科,就不予以批签发,于法无据。试问,大批量的疫苗不能出厂,有哪个企业情愿让4亿元打水漂?在商言商,企业自然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然而,食药监总局不给狂犬疫苗发“路条”,更是负责任的态度。试想,疫苗送检合格,食药监总局就予以放行,既符合规定,又不会遭人怨恨,岂不两全其美?即使将来出现问题,食药监总局也可以用“程序正义”挡枪。但如此一来,无疑是放松了监管闸门,用群众身体检验疫苗的稳定性。从这个角度看,“一支笔废掉4个亿”其实是在保护群众的利益。
事实上,此次疫苗“举报门”,食药监总局与药品企业高调打架,是法律缺位的表现。试想,如果法律中有“罚死你”条款,企业会着急让自己的产品闯关么?我国在问题疫苗的处罚上,一直心太软。2008年,江苏、河北两家企业生产的七批21万多份狂犬疫苗出现质量问题。如此严重的问题,仅处以2500万和500万的罚款。但同期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却是1.88亿和1.3亿。如此“毛毛雨”的处罚能打得疼么?
诚然,“一支笔废掉4个亿”是在保护群众利益,但这种保护也有越位的嫌疑。有关方面唯有加快立法进程,才是杜绝尴尬而又安全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