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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易帆:问题官员“低调”复出,民意何在?

2014年08月18日15:52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于易帆:问题官员“低调”复出,民意何在?

  作者:于易帆

  吉林长春德惠市委前书记张德祥、前市长刘长春,因2013年6月3日,吉林长春德惠市的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伤,被撤职的。不到一年时间,两名官员已然低调复出。(8月18日中国青年报)

  以2010年的“办法(试行)”为例,与问题官员复出关联最大的是第16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对照这一规定,被撤职的张德祥、刘长春不到一年就“复出”,确实如网友所说,“太快了!”

  下马确实不意味着绝对退出行政系统,如果真的改正错误,转到一个能“有所为”的岗位上也不算人力资源的浪费,但程序上的公开,保证民众知情权很重要。一些地方的问责就是在走过场,在风口浪尖上让官员退下来,避避风头,起到舒缓矛盾的作用,而后照样官复原职高枕无忧。如果说责任官员的复出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也不必如此“低调”。民意不满也正来源于这样悄无声息、说法不明确的复出。

  中央多次强调,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而官员复出引发的舆论质疑,实际上暴露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难题。从根本上讲,问责程序不规范、官员复出不透明,民意难以真正参与监督,就难以达到权责一致,往往出现“只问不责”的情况。民意无力对官员是否复出进行制约,而官员的重新启用也要偷偷摸摸。而隐蔽的复出,又触犯了公众的敏感神经:没有享受知情权和参与权。

  需要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回应机制,包括明确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是什么。同时要完善复出的社会监督机制作为配套,在结果公示时更要注重对社会的回应和主流意见,甚至可以开听证会,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才能复出。此外也要加强源头治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再者,用人失察也要负一定责任,并用制度进行规范。

  延伸阅读:

  北 方:官员复出不能总是“媒体曝”

  朱四倍:“雷语” 官员复出随意化背后的制度短视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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