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湖北孝感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海华从11楼跳下身亡。留下遗书称“身患多种疾病,常感不适,只能自我解脱”,”自己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据悉,湖北纪委人员本计划当天将李海华从会场带走调查。(8月18日 《三湘都市报》)
近年来,官员自杀的案件并不少见,而因患病或者抑郁选择跳楼自杀的官员,通常有负面信息传出。例如此次人大主任跳楼自杀事件,想必也是在上级传出调查的消息后感到压力而选择了自杀,并留下遗书希望组织照顾其家人。但是,对于涉案官员而言,自杀真的就是“一了百了”的方式吗?
诚然,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死者为大,本不应再对死者进行一些追问和猜测。但是,对于官员而言,他们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身上牵涉的各种利益,也就决定了他们无论生死都要接受调查。曾有传言说贪官自杀是“一人身死,幸福全家”,更有甚者是“保住了一窝人”。在笔者看来,这种传言恰恰是官员即便自杀也必须受到调查的原因,官员的自杀事件中可能暗藏着诸多可能,其背后所牵扯的,可能是更大的腐败集团。笔者认为,一些官员抱有一死了之、一了百了的侥幸心理,说到底还是当前一查到底的制度不完善,没有震慑力。
在目前来说,对于违纪官员在处分前死亡的相关规定就只涉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已死亡的不再移交司法。但这条规定只涉及违纪处分,却没有涉及对官员财产等问题的彻查。笔者认为,问题官员即使自杀,其所涉经济问题是否属实,仍然需要调查,涉案款项一旦确定,必须追讨,如果案件牵涉贪腐窝案,更要逐一排查,绝不能让任何贪腐分子轻易蒙混过关。
笔者认为,正是当前宽泛的规定给了某些涉案官员侥幸心理,认为自杀就可以“一了百了”,死后追查是一种大不敬,但是,在官员死亡后继续调查并不是所谓的“鞭尸”,而恰恰是对官员和国家以及群众负责。官员自杀不是调查终点,而应当是进一步深查细挖的起点。涉贪案件不应该以“主角”自杀自动终止,而应避免因官员死亡对其“利益同盟”形成保护。我们需要政府建立更严格的机制确立对涉案官员进行死亡后的追查,让这些案件真正得到彻查,而不是因涉案官员死亡“一了百了”。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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