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
近日,地处湖南洞庭湖区的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镇政府起诉县政府”的案件。作为下级的三仙湖镇政府因为当地渔场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将上级单位南县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县国土局重新确定土地为镇集体所有。八月下旬,此案将再次开庭审理,引发社会关注。
抛开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和谁能胜诉不谈,“镇政府起诉县政府”案在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当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下级起诉上级”,不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方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也是基层政府摆脱“权力包办”,实现依法治理的有益探索。
事实上,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今年10月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程就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必然要体现于政府部门的法治观念。在传统的思维观念里,如果下级部门状告上级部门,迹近“犯上作乱”。但法治社会要有符合法治精神的“运行规则”,基本精神就是平等。对于政府官员而言,除了要服从上下级的行政权力关系,更要敬畏法治精神。即使在行政关系中,下级要严格执行上级安排的任务,但在法律关系中,双方都要依法行政并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并要站在“同一个高度”接受法律公平地丈量。
依法治国,各级政府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社会治理。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官员偏好使用行政权力包办一切,认为“权力包办”成本低、见效快。有的地方屡屡出现“以权压法”“权力和稀泥”等现象。最终,往往陷入维稳压力大、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基层治理困境,走入社会治理和官民关系的“死胡同”。
依法治国,就要倡导各方依据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这不仅针对秋菊这样的普罗大众,也应针对政府权力部门。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能够把权力很好地关进笼子里,形成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可以对百姓信法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当然,基层治理的法治之路不会一帆风顺,“权力包办”仍会时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冲动。不过凡事总要有发展的过程,法治精神的落地更是如此。只有当人们逐步对民告官和“镇政府告县政府”这类事情习以为常时,法治社会也许才能建立起更牢固的信仰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