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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胜高:“虐驴男”的法律意识淡薄远胜心理障碍

2014年08月14日08:57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桑胜高:“虐驴男”的法律意识淡薄远胜心理障碍

  作者:桑胜高

  11日起,一张“虐驴照片”广泛传播于微博、微信等网络空间,蓝天白云下,一头藏野驴惊恐而无助,身下已是血迹斑斑。经确认,“虐驴事件”发生在西藏羌塘国家自然保护区内。11日深夜10时许,虐驴男子已被当地森林公安抓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而心理专家则表示:虐杀动物是病,得治。(8月13日中国青年网 )

  不知从何时起,虐待动物的事件,总能让公众群情激愤,此次“虐驴事件”也不例外。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被人割下生殖器,继而肢解的血淋淋场景,其残忍程度可见一斑,即便这个被残害的生命,不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野驴。

  “虐驴照片”之所以能刺激了公众的神经,一则是因为无辜的鲜活生命,被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戕害;再则是因为“虐驴男” 表现出来的视生命为草芥的那种心理“变态”。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把大多数人内心深处的,对无辜者的怜悯和对生命的尊重之情给彻底激发了出来。可以说,公众的声讨是“人性善”对“人性恶”的最好回击。

  有专家称,“虐驴男”得的是心理疾病,依笔者看来,不尽然。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其对于法律的无知和漠视所致。当一些人在缺乏了外界目光的监督和提醒时,自警、慎独又无从谈起,对法律的敬畏便抛之脑后。“虐驴事件”就是发生在人迹罕至的自然保护区,不难看出,此情此景让“虐驴男”的恶念占了上风,“虐驴”悲剧发生,也便在情理之中。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不容情,法不掩恶。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即便有再好的说词,也得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对待“虐驴男”虐杀藏野驴的事件上,我们不能仅强调心理障碍对人违法犯罪的支配作用,更应该放到法律的层面来看待和处理,这样才能让那些无辜的生命,特别是那些濒临灭绝的保护动物得到更好的繁衍生息,才能起到对其他人的警示作用。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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