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召开规范汽车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通报了武汉4家宝马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俗称新车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对4家宝马经销商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总金额达162.67万元。(8月14日《京华时报》)
从7月初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升级,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微软公司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到如今在高档汽车行业掀起的反垄断调查,这个夏天,公众们见证了中国大陆最密集的反垄断调查风波,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众所周知,我国《反垄断法》除了采用国际通行的对滥用市场地位、垄断协议等行为进行规范外,还根据国情,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作用很大。它的生效,让市场主体、消费者乃至有关政府部门对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做到了有法可依。
不过现实是,实施反垄断法六年来,我国的执法层面还属于“牛刀小试”的阶段: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管执行,都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的经验。反垄断机构如何出牌,涉嫌垄断的外企如何接牌,其复杂程度均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案例。
其实,从立法层面看,由于《反垄断法》是粗线条的,没有相应具体实施细则,因此仅凭一部法律应对垄断行为并不够。比如对垄断行为的界定,本身就是一个比较砍翻模糊的概念。因为无论从构成事实垄断还是行为垄断,仅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说,怎样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除了法学定性外,还需要经济学的定性。
从监管执行层面看,现有的《反垄断法》只是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反垄断委员会是立法和协调机构,不是执法机构。既然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说明执法机构不只一个,其中涉及到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这种“多头执法”的模式带来的执法标准如何统一、分工如何明确、遇到交叉问题时如何协调等问题,还会对建立统一大市场进行干扰。
因此,要想我国市场经济朝健康、可持续方向前进,完善《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和监管执行工作势在必行。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