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由财政或社保提供津贴”引发网友热议。新京报记者昨日调查发现,多位女性认为,现有产假是不够,但3年有点长。(8月13日 《新京报》)
每一位职场新妈妈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在3至4个月的产假过后,就要上班,宝宝还在哺乳期,三个月的宝宝为了能够喝上一口奶,不得不在大人的带领下,去妈妈单位喝奶,或者妈妈上班中途请假匆匆回家喂口奶,再或者不得已之下,三个月就开始断奶,这样的场景不禁让人心酸。针对这样的情况,人大代表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由财政或社保提供津贴”,认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产妇恢复身体,有利于婴幼儿的发展和成长,更有利于家庭和谐。
能够长期陪伴在宝宝身边,是每一位妈妈的愿望,然而,理想太丰满,现实太骨感,依笔者看,这样的提议只能是一个美丽的幻想。众所周知,女性在职场上的弱势是显而易见的,休产假往往意味着“无工资”。现实的情况是很多私企连90天产假都不让女职工休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约90%的人在民企就业,其中不乏育龄妇女,而在民企,很多职工不拿月薪、不拿年薪,工资多靠计件,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所以,休产假肯定不能劳动,不能劳动哪来工资?而且,尽管国家规定,产妇上班后有哺乳时间,但由于家与工作单位距离、工作单位不具备哺乳条件等诸多原因,女性在工作时间哺乳的占极少数,哺乳时间多是有名无实。然而,对于企业侵权的处罚却根本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区区几千元钱对于一个刻意剥夺女职工产假休息权利的违例企业来说,违法成本显然太低;而所谓的“给予处分”对体制内尚有威力,对于体制外单位、比如个体私企简直就是无关痛痒!
笔者想说的是,我们的人大代表与其花费精力在一些根本不切合实际的提议上,不如多想一想如何给予妇女产假更多的制度保障。每次发生企业剥夺女员工休产假的权益,我们只看到的只有关于条例名称、关于禁忌劳动范围、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等,而没有看到相关执法部门对此跟进的一些制度,我们期待的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政策法规别再成为一纸空文。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