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昨日报道,深圳沃尔玛“质量门”事件曝光之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对洪湖沃尔玛进行了抽检,并对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询问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是:未发现违规行为。
但还有个“结果”没有得到反映,那就是举报人已被停职。深圳沃尔玛在纸面上说,调查期间,举报人暂停工作,在结论出来前工资照发。而这位举报者称,其主管说希望不要再看到他。
实际上,这个举报者已经不可能回到沃尔玛了。羊城晚报记者带他去沃尔玛指证时,在一公里之外,他就不敢再向前移步了,说害怕被人殴打。在这种情况下,他如何还敢回去工作?
罗湖分局的检查是在电视台播出深圳沃尔玛质量问题之后,这个时候的检查还能不能获得真实结果,应该不需要太高的智商就能判断。上海记者调查福喜公司的问题,花了很长时间,而且是用“卧底”的方法才见到真相。上海的监管部门如果在报道后去调查,同样也会见到另一种景象。
举报人毕竟是普通员工,他没有记者的卧底取证经验,更没有取证的相关设备,这注定要让深圳沃尔玛的“质量门”变成“罗生门”。
现在,不管深圳沃尔玛的问题是否存在,举报者的问题却是板上钉钉的——他不但没有得到举报奖,连工作也要重新找了。而像他这样的人,大半会被人视为“内奸”,除非是完全正直正派的公司,估计都不敢接受这样的员工。
这就是举报者的风险,一个已经“变现”的风险。因此在欧美,被称为“吹哨人”的举报者,不但可能获得高额的奖金,还要受到严密的保护。
在奖励方面,美国一旦查实企业存在行贿、违法生产等行为,举报人可以得到罚金的20%至30%。2009年,美国辉瑞公司因非法推销药品被举报,5名辉瑞员工和1名医生就从辉瑞被罚处13亿美元刑事罚金和10亿美元民事赔偿中,共分得一亿多美元。
而我们的一些地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本来就不高,还规定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2012年,安徽规定举报人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苏州规定不超过10万元;海南最高可奖励50万元,奖励幅度号称居全国前列。
在保护举报人方面,美国有《吹哨人法案》、澳大利亚有《举报者保护法》等。欧美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必要时可帮助举报人整容、更改住址甚至移民。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公司不能对那些已经卷入公司证券调查或舞弊调查的员工采取解雇、降级、威胁、停职、骚扰或其他的歧视行为。
在我们这里,举报人的作用远比不上说情者的效果,还经常出现举报信被转到被举报者的手里。当举报者被打击报复时,大多只能“自作自受”了。许多举报者担心被报复,连举报奖金都不敢领取。安徽蚌埠市食药监部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去年有160多人投诉举报经查属实,但仅有8位举报人领奖。2010年,成都一市民戴着黑色面罩才敢去领2000元的举报奖金……
违法者处罚轻,举报人奖励少,加上对举报者保护不力,使中国内地成为不法企业的沃土和温床。现在,深圳沃尔玛的举报者被停职,更是向所有举报者和准备举报的人发出危险信号——你们还敢举报还想举报吗?这位员工就是一个“榜样”!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