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媒体盘点6年内52起官员免职案例,被免职的85名官员中,有29人复出,占比达34.12%。有专家认为,三成被免官员复出比例偏高,有损免职威慑力。
免职是否具有威慑力,本身就值得探讨。纵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免职都不是法定的行政与纪律处罚。实际上,官员到退休年龄或另有任用时,有关方面都会发布免职公告,说明免职极为中性,不能视作“严惩”。而在现实中,对于违纪、卷入重大责任事故、违法却未提起公诉的干部,许多地方的处理只停留在免职,“暂时下岗”已为问题官员复出埋下伏笔。
如果干部涉嫌的问题不严重,或者并无主观过错,经过一段时间“靠边站”,又通过有关考察评估,让其再上岗“戴罪立功”,不失为一种选项。但是,组织部门必须分清问题的轻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违法者,显然不适合复出。透过一些案例,不难发现一些问题。
山西省静乐县原县委书记杨存虎让女儿吃空饷5年,只被免职2个月就任忻州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这种“处理”难掩胡来。本质上,吃空饷与贪污腐败异曲同工,当事人不仅未受到法律惩处,而且继续“主持工作”,让人情何以堪?这同时表明,有关法规对吃空饷的腐败定性存在缺陷偏差。还有,因“公款出国人均花费8.2万元”被免职的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也是被免两个月后就上任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换岗”式的轻飘处理,难免给公众留下这样的印象——公款出游恐怕仍被视为“干部福利”、“没啥大不了”,免职很可能只是出于“平息事态”,等公众关注点转移,责任人随即成了“没事人”。如此糊弄了事,表明有关复职考核流于形式,甚至只凭某些领导“灵活掌握”,难以以儆效尤,还将面临群众的再度质疑。
鉴于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严重违纪被连降7级,从副省级降为科员,有专家建议,可对问题干部采取降级处理,避免“官复原职”。但也必须指出,有效惩处的关键仍在于,惩处必须固化为明确的制度,并且在各界监督之下严格执行。在干部惩处与否、惩处轻重的问题上,务必要警惕“领导说了算”的人治套路,不能让惩处在人为干预下富于“弹性”,必须恪守惩处的刚性。否则,无法杜绝大事化小与袒护包庇。
问题干部仍是干部,也让人思索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否“失灵”。事实上,对于严重违纪的干部,完全可以“双开”——开除党籍与公职,而不是在免职与降级上打转转。须知,有些错误是不能犯的,有些问题是不可原谅的,铁饭碗早已备受质疑,如果连严重违纪都不砸饭碗,恐难给群众合理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