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户籍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一举措并不让人感到意外,这一改革实际上一直都在进行之中。早在2008年,公安部就曾宣布:“全国已有13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从实质上看,“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事实上也早就水到渠成。伴随整个社会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权益待遇区别正在逐渐瓦解、消失。如“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间曾经最基础的一项待遇区别——所谓的“吃商品粮”待遇,早在20年前就已随着粮食市场开放而消失。而除了“商品粮”待遇,其他许多基于城乡户口的权益、待遇区别,像就业、社保等差别也一直在不断瓦解和弱化。如随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的养老区别就正在逐渐消失。在这种背景下,“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抹平“农村人、城里人”差别是大势所趋。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不仅仅在于抹平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见》提出,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这里的“在城镇落户”显然不是户口簿的简单变动,而是要真正实现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市民同权同利。有调查显示,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农民实质意义上的市民化,必须体现为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与市民待遇的并轨,而保障每一个进城农民享受到均等化公共服务,就需要城市承担起其市民待遇的相应成本,这远远不是一套繁琐的入户手续所能概括的复杂内容。只有全面实现进城农民“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学有所教、老有所养”,农民才能在移居城市之后扎下根。
《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解决路径。首先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其次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居住证制度。今后,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通过居住证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就能实现破冰,真正翻越制度的藩篱。近年来,有些地方在城镇化过程中伤害到农民利益,时有赶农民上楼、农民过度市民化的现象发生。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意见》还专门指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户籍制度改革终于启程,这既是百姓翘首以待的重大民心工程,也是对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利好改革。《意见》对改革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方法路径作了明确规定,接下来就需要各级政府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只要坚持统筹谋划、因地制宜,改革难关就一定可以攻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