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
已经成年,却还成天赖在家中,啃老爸老妈的老本,这样的人被称为“啃老族”。“啃老族”无视父母辛劳,不思反哺回报,缺乏独立意识,吃不得苦耐不得劳,长此下去,精神颓废,不思进取,成了好逸恶劳的寄生虫。更为可怕的是,如果任由“啃老”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人人都去“啃老”,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也会堪忧,因此杜绝“啃老”,不仅是老人的心愿,也是社会的共识。
从这个意义上讲,山东拟通过立法保护老年人不被“啃老”,确有积极意义。法律的精神不仅仅在于规范、惩戒,更在于规范、引领、教育,将禁止“啃老”纳入法律,至少是对于青年子女自力更生,独立自强的社会精神的引领,对于不愿工作、不思进取的“啃老族”也是一种警示:过度“啃老”不仅违反道德规范,还将违犯法律。
但是,如果希望一纸法律条文就能让“啃老族”彻底断奶,也是不可能的事。先说这样涉及“家务事”的法律如何监督,如何执行,有没有可操作性,又有多少父母会因为这样的事和子女对簿公堂,这很难说。再说,对于“啃老”应该如何界定也不好回答,例如,《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指出:“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那么,什么样的“财物”不得索取?如果子女喜欢母亲的一个手镯,能不能要?算不算啃老?因此,这样的法律条文本身还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
还有,子女“啃老”也应区别对待。有的人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有些人是好逸恶劳,拈轻怕重;有些人是怕吃苦,不愿受累。这样的“啃老”确是子女的不是。可是,也不排除有的人是因为就业、婚姻、买房、医疗的巨大生活压力导致的被动“啃老”,这样的“啃老”也有社会因素,也是“啃老”成为社会现象的原因。
所以,立法禁止“啃老”当然值得点赞,但绝对不是终点,要想真正杜绝“啃老”现象,激发青年干事创业的激情,让他们的经济乃至人格独立起来,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乃至全社会文化氛围的全方面的重塑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