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 新快报)
捐百万受贿款给寺庙的行为,其实是在做“慈善”?这样的辩解,着实让人难以接受。贪官成了“慈善家”,这样的结局又能让多少人信服?就算把收贿的钱捐给寺庙,前提也必须是本人已经接受了这笔款项,“收贿”这个动作已经完成,所以,法院应该认定这是受贿,应该热爱如罪行的判定。
不信苍天信鬼神。如今有许多的官员、商人都喜欢当“慈善家”到寺庙去祈福,商人求的是财运亨通,而官员除了祈求能平步青云外,还多了一份另外的心思,一些存在受贿行为的官员,觉得买些香蜡纸钱到寺庙里拜拜菩萨,祈求菩萨保佑,能让自己东窗不事发,一生好“平安”。其实,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官员都应清楚,那就算捐再多的钱到寺庙也求不到菩萨的保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既成事实的“收贿”行为,纵然是百口,也难辨。而作为神圣的法庭,必应认真公平审案。究竟是收受贿赂的贪官,还是捐钱给寺庙的“慈善家”,针对检察院的抗诉,法庭必须给出一个服众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