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2月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黄志光1954年出生于深圳罗湖一带,广东海丰人,曾任汕头市委书记、深圳政协副主席,落马前官至正厅级。(11月3日新华网)
不得不说,黄志光落马案确实颇有看点,不仅在于他应了贪腐“59岁现象”的说法,更在于其收受老板给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并以儿子的名义捐赠给了寺院。关于这笔款项是否应构成受贿的争论不断,广州市中院未将其认定为受贿,检方强烈抗诉,社会上下关于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能否减刑的大讨论也愈发激烈。
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这笔款项?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明确表述,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具体到此案中分析,虽然目前黄志光并未为商人谋得不正当利益,但是,有了所谓的“百万善款”铺垫,后续的权钱交易、权力变现也必然“按部就班”。
再则,根据报道,黄志光是在住持的委托下主动找商人进行捐助,而且最终是以其子的名义捐赠给鸡鸣寺。虽然,这笔钱美其名曰为“善款”,但若不是黄志光主动“提议”,商人难道会一个劲儿往上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人无非就是看中了黄志光手中的权力,才对其有求必应,甘心情愿做起了“冤大头”。
最后,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不管以谁的名义捐赠,这份名利终究还是被黄志光收入囊中,如此的如意算盘难道看不出来?黄志光打着“做善事”的幌子,无非是想树立一种乐善好施、清正廉洁的公众形象罢了,有了良好的社会口碑,集聚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便可以将其作为自己加官进爵的“砝码”,进而再搭着更大的“权力东风”,走上贪腐之路,大肆搜刮民脂民膏,谋取私利。
如今,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该100万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贪官慈善家”也再一次用切身经历阐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朴实真谛,当然,在一片欢呼声后,我们也该冷静地看到,贪腐事实面前,为何前期黄志光能“躲过一劫”?能钻法律的空子是否说明存在制度漏洞?贪官已然伏法,背后的法治意义更应正确看待,如何完善法治领域的顶层设计?如何名副其实构建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