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巨大进步,也是落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之要求的最具有实质意义的举措。从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雷厉风行,通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来约束政府权力,成为新时期中国改革的一道靓丽风景线,令国人振奋不已。
那么从政府与公立医院的关系看,政府在监管公立医院中该行使哪些权力,是否该列列清单?事实上,一段时期以来某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公立医院中越位、错位与缺位并存的问题,也是一些地区公立医院改革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症结所在。
例如,公立医院的人才引进问题,到底是根据供需双方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还是由相关监管部门层层把关?公立医院的中层干部管理问题,是由院长牵头的决策团队考察聘任还是纳入或变相纳入当地党政干部管理序列,由主管部门甚至当地党政干部管理部门管理?这样的问题还可以列出很多很多。
当然,不是不应该加强对公立医院院长的监管和约束。尤其在医院院长日益成为高危职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和约束不仅是对我们的医疗卫生事业负责,也是对院长个人最有力的保护。但这种监管和约束必须通过完善制度、民主监督等多种渠道进行,而不是出自一些部门自身的利益考量,把监管对象当成一块蛋糕。
在监管公立医院工作中开列“权力清单”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将其作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一个切入点积极主导,或可将公立医院改革引入一片新天地。而卫生主管部门在这件事情上不仅应该成为摇旗呐喊的助威者,更应该成为身体力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