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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烧坏4台点钞机的贪官应怎么判

刘晶瑶

2014年05月16日09:48    来源:燕赵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烧坏4台点钞机的贪官应怎么判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近日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据财新记者多方证实,魏鹏远被带走时,家中发现上亿现金,执法人员从北京一家银行的分行调去16台点钞机清点,当场烧坏了4台。(5月15日中国网)

  上亿现金是什么概念?据网友测算,1亿现金假如都是百元大钞,那么连起来总长度约合155km,是北京五环路全长(约100km)的1.5倍。这位官员的吸金能力着实让小伙伴们都惊呆了。这一天文数字,不但激发了网友们对贪腐行为的愤慨,也催生了不少网络段子——“以后的贪污新标准:烧坏了多少台点钞机;数钱数到手抽筋简直弱爆了,人家点钞机都烧坏了;上亿的现金都存在家里,要是存在余额宝多好,少赚多少利息啊……”

  段子归段子,现实归现实。笑过之后,人们更关心的是这位家藏上亿现金的副司长将来会受到法律怎样的审判?会不会又是死缓封顶,住进高墙大狱内等待减刑。

  其实,对某人或某案如何处理,能够彰显法律的正义。而同一类型的案件,将会如何判罚,更能让公众看到国家严惩犯罪的决心。关于贪污受贿案件的量刑标准,自修订《刑法》以来,对《刑法》共进行了八次修正。但现行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仍然沿用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标准。

  时过境迁,法律却止步不前。这不仅有违“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制定法律”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会对近年来犯贪污、受贿罪的人员,尤其对贪污、受贿数额较小的人员作出量刑畸重的处理结果。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现实中却罕见有贪官被处死,难道贪污受贿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如果“贪官不适用死刑”成为潜规则,不仅会让贪官更无后顾之忧,还会让神圣的法律蒙羞。

  现实的司法审判中,贪污10万元必须依法定刑判十年以上,而贪污受贿数百万元也同样适用十年以上法定刑,于是便出现了不少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被适用了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从而达到适用低一档法定刑量刑的目的,还有许多案件适用了缓刑。这不仅影响了自首等法定减轻刑罚的准确适用,也对严重贪污犯罪缺少惩罚力度。贪污数额与量刑轻重之间,无法看到现实的逻辑关系。这不仅让罪犯无法信服判决,也让社会民众对此无法理解。

  有鉴于此,未来刑法在对贪污受贿罪进行修法之时,不妨按每贪污受贿十万元量刑一年作为基本量刑标准,并将贪污受贿犯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延长。同时,对那些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贪官,处以极刑,让民众看到法律的尊严,让贪官也受到应有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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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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