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
昨日报载,2013年以来,广州市已有6名处级以上官员辞去公职进入企业担任高管;而最近8年来(2007年至2014年初),广州市有11位处级以上官员“下海”。其中,有8人出自城建系统(曾长期在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任职或分管城建工作),7人选择进入房企任职。
这样的梳理是有价值的,可以让人们比较清晰地看到一部分离职官员的去向。官员辞职后自然有再就业的权利,但官员与一般人终究不同,因为他们曾经是手握公权力的人,与曾经负责管理的领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们的离职去向也备受关注。
事实上,对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进行限制,乃是国际惯例。我国公务员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如果曾在城建系统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离职三年内便进入房企任职,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此,公务员法规定: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说,对官员离职去向及相关处理,不是没有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没有可操作性,而是法律执行不到位。类似广州的情形,其他地方何尝没有?但人们又看到几例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呢?甚至连按图索骥的有心人也不多见。
毛泽东曾经说:“世上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如果承认这句话说得有理,那么也就可以说,官员离职后到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决不是无缘无故的;地产公司渴求有政府背景的人犹如大旱之望云霓,并且“从不公开招聘”,更是大有缘故的。细分起来,又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官员在担任公职时,利用权力给过某企业好处,离职后到该企业任职,这正是所谓“权力期权”、“投桃报李”;另一种可能是,曾经的官员有广泛的所谓“人脉资源”,能给企业带来额外好处,就是替企业做做“门神”,那好处也妙不可言。
显然,无论何种情况,都涉嫌利益输送或不正当交易。鉴于此,有专家建议强化官员离职的申报和审批,这当然也有先例可循。但关键恐怕还是要信息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否则,官员离职后工作变来变去,主管部门要找起来也如大海捞针一般。信息不公开当然不是问题的全部。重审批、轻监管也是普遍存在的老毛病,申报了、审批了,往往也就没人管了。
对官员离职后的监督管理,可以看做是一种触角延伸式监管,但最重要的应该还是提高对现任官员监管的有效性。若一个人有权时不能给某个企业暗送秋波,那么就无“权力期权”可言;当他离职后去找掌权的昔日的同僚疏通,也会疏而不通,从而消解企业对此类人求贤若渴的积极性。在职时没管好,转而去抓离职后,似乎有点亡羊补牢味道,却绝不是无意义的。也许,从官员离职的去向中,就可以发现有价值的反腐线索。
(作者是北京青年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