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行政决策需要公众介入和参与的程度不同,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千篇一律“标准化”参与
2014年,15项重大行政决策将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策等五大程序开展——前不久,广州市公布了201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行政决策应当由谁做出,是政府还是公众,这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过往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存在着从未间断的政府与公众的博弈。人们从中也逐步认识到这样一个道理:无论行政决策最终结果是由谁做出,从行政决策的过程来说,公众参与是必要的。
具体而言,这取决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政府决策具有公共性,旨在为公众谋取福祉,公众自然对自身的福祉具有发言权;二是权力的天然属性,绝对的权力容易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没有更多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就容易失去正当性、公平性。现实中,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政府,愈发重视和强调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决策广泛引入公众参与,需要体现的是参与的有效性,而不是“为参与而参与”的作秀,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具有相当的耐心,因为公众参与是有运作成本的,而且参与越广泛越深入,成本就越高。对此,如果行政部门没有作风的转变,没有实实在在的公共参与机制,势必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政府自身的公信力。
为了避免“为参与而参与”,行政部门必须做到以下两条:
第一,行政决策具有公共性,要获得正当性并为公众认同,在价值取向上就不能与群众的利益诉求偏离太远。要得知广大公众的价值倾向,让公众参与是最直接的途径。允许更多公民进入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表达其价值倾向,在必要时鼓励参与者内部协商和讨论,以达成某些基本共识,就可以使行政决策的制定具备基本的公共性。
第二,除了要知晓公众偏好之外,行政决策时还需要了解政策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一方面是为了确定在具体情境中什么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论证追求这种公共利益的可行性。尤其是在该行政决策涉及到大量利益冲突时,采取公众参与程序,有助于查明相关利益的分布,并在此基础上识别明晰公共利益。
行政决策广泛引入公众参与,体现了民主和科学的色彩。但是,不同的行政决策需要公众介入和参与的程度不同,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千篇一律“标准化”参与,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不同的类型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其参与广度、深度和密度也应有所差别。同时,最应当鼓励的是实质的、有效的公众参与,而不是那种“符号化”的参与,矫枉过正与过犹不及都会对公众、对社会、对政府自身产生负面影响。
《 人民日报 》( 2014年04月16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