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就山东“平度事件”做出回应:很多地方依法征地是主流,但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征地的案例也存在。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各地征地出现的新问题,抓紧研究下一步如何完善法律条文。
在平度土地纠纷事件中,我们注意到政府土地征收最初是拟作城市建设用地,但最终却变成了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公共利益”作为“挡箭牌”,进行商业开发,是造成平度土地纠纷事件的原因之一。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土地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如: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这就造成有的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公共利益”进行解释,征地决定权完全由政府说了算。
现实中,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进行土地征用的事件,不光在平度,其它地区也屡有发生。据报载,某地征地拆迁时说是建学校,最后学校建成不到两年就被全拆,土地卖给开发商建别墅了。
这些事件暴露出一个共性:商业开发一旦扛着“公共利益”的大旗,就可肆无忌惮地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尽管当初批地是以“公共利益”为名,只要最终没有把征来的土地用于公共利益建设的行为,就与我国宪法法律相违背,都应该将土地退还给被征收人。
为了防止政府部门滥用征收权力,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利益”。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亊业、环境保护、文化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应当是与国计民生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利益,商业开发绝不是公共利益。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公共利益都有明确的界定,一般包括两层含义: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同时明确,征收、征用不得以商业利益为目的。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类似“平度事件”的再次发生,才能让土地征收真正做到符合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集体、私有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 人民日报 》( 2014年04月02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