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鹏
3月30日,在辽宁沈阳一辆215路公交车上,一女孩小朱给一老人让座后被老人和老人的儿媳、儿子打伤,双方争执起来。事情缘于女孩没有主动让座,经提醒让座后,嘴里有抱怨。(3月31日《辽沈晚报》)
从道德的角度说,女孩开始没有过动让座,且让座之后还抱怨“怎么这么多人偏让我让座呢,什么意思”,其个人道德水准是值得拷问的。但话说回来,女孩让座之前在玩手机,可能确实没有看到面前站着的老人。而且让座后本能的抱怨一声,也并非不可以理解。况且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也没有任何一条相关规定说,某一群体的人必须为另一群体的人让座。
换一句话说,女孩先上车,先占得了座位,坐着是她的权利,但依据社会良性道德规范,给老人让座也是需要的,是体现道德水准的一个机会。遗憾的是,女孩小朱只看到自己有先坐权,却忽略了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美好道德与传统。只想自己的权利,忽略自己的一定义务和道德要求,必然会本能地对让座行为进行抱怨。这是女孩权利与义务意识不对等的表现。
而具体到老人和儿子、儿媳一家人的身上,他们显然也只看到了小朱给老人让座的道德义务,却忽略了自身作为让座受益者,理应说声谢谢,甚至要容忍让座者抱怨的义务。这种看到了自家老人有权利坐下,而却忽略别人让座是牺牲权利的意识,同样是不对等的。
在这样的自身权利与义务意识一大一小不对等,自身权利与他人权利、自身义务与他人义务同时也不对等的思想之下,小朱有了抱怨,老人一家有了动手打人的“胆色”和“底气”。这显然是最让人纠结和悲哀的:为什么一说到权利,我们首先会想到自己,想到自己应该得到什么、享受什么?而一牵连义务,却首先想到是别人应该先履行,别人应该怎么样?打个比方说,假设女孩小朱有主动履行道德义务的意识,主动让座就不会有抱怨,而假若老人一家能看到年轻人也很累,让座是好心,并非法律义务这一事实,也不至于会对小朱动手。
类似的因权利义务不对等而造成的纠结、矛盾甚至是悲剧事件等,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人们为自己想得多,为他人想得少,对自己要求松,对他人要求严等现实,明显是问题的关键,也是最值得我们关注、反思和改变的地方!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