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委26日发布关于贵阳市城镇禁养21种烈性犬名录的公告,在2006年至2012年之间,深圳、成都、西安等城市都分别出台过禁养令。(3月27日《贵阳晚报》)
近些年来,密集发生的恶狗咬人事件,使得立法规范城市养犬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并且从防范和远离伤害的角度,城市禁养烈性犬也是共识。然而,一直以来禁养烈性犬如何禁都是个难题,从管理的角度讲,搞清楚哪些是烈性犬,并拿出具体的名录是重要前提和依据,但也仅仅只是第一步,并且名录上种类的多少,与管理的效果没有必然联系。
反观这些年,不少的城市都出台过禁养令,从实践来看大多偏重于管狗,即谁养了烈性犬并造成危害,至多是责令养狗人作出处置,或者强行将狗捕杀和罚款,产生的震慑作用其实甚微。即便是烈性犬咬了人,给他人造成了危害,亦不过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的还是民事赔偿责任。法律成本买单于伤害后,抑制能力就弱了许多。
可见,一直以来,各地围绕着养犬立法都没有走出只管狗的误区,而养狗人承担的只是连带责任。应该说,预防烈性犬的危害,禁养像禁燃放鞭炮一样要从严约束的是人的行为,狗与鞭炮又何罪之有呢?恶狗咬人事件有其必然性,烈性犬在城市的存在,无论饲养者如何约束,都不可能百分之百防范漏洞,城市人口的高密集度,偶然的一个疏忽,酿成惨剧的几率是很高的。基于可以预见的判断,在城市养烈性犬潜藏着比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那么养烈性犬的行为便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
如果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点与酒驾颇为类似。酒驾入刑是相对喝了酒驾车对公共安全构成的威胁而言的,不论其行为是否造成后果,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立法的目的是禁止喝酒的驾驶行为。如果从源头预防与控制,对城市养烈性犬亦应如此。不仅养烈性犬咬了人造成伤害要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是只要养了就要追究治安或者刑事责任,给城市养烈性犬的行为列出法律禁区。
很多城市在制定禁止养犬方面规定时,受立法依据与权限的限制,制定的管理手段比较单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约束不了人,也无助于矫正混乱的养犬秩序。城市禁止养烈性犬更需要形成法律共识,这是立法讲求普适公平性的前提。因此,给城市养犬立法不能仅仅当成城市的事,要弥补上位法的不足,从治安与刑事法律中打补丁。从立法的思路来看,禁养烈性犬完全可以效仿酒驾入刑,只要存在危害性就要禁止。在此基础上,地方列出禁养烈性犬的品种清单,划出城市禁养的区域,配套具体管理规定才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