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鹏
3月24日,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该省正式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权益不受损害。据了解,新政策对劳动保障范畴的四类57种违法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裁量基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员工加班拿不到加班费、雇佣童工干活、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些企业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3月25日齐鲁网山东出台57项社保违法处罚细则 “被加班”在列)
山东省出台的这一“裁量基准”,一方面无疑有效地补充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上位法,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处罚标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规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这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无疑是大有好处的。
拿“被加班”来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加班应该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等。比如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少于工资300%的加班工资等。而山东省出台的“裁量基准”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月累计48小时至60小时的,将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超过60小时以上或强迫加班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这种法律责任的进一步明确,无疑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增强了法律可操作性的。
但有了“被加班”等劳动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之后,显然也并不代表着劳动者权益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要真正实现维护劳动者法律权益、劳动权益等目的,显然还需要强而有力的执行。特别是在中国相关劳动保障部门,一贯对相关劳动法律被动执法、且执行不力的情况下,四类57种违法行为虽然被明确了,如何处罚也有了明确的标准,但能否真正处罚到位,能否通过长效的处罚机制,让用人单位形成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权益的守法意识,显然还是有待相关部门从执法方式、执法力度等上,进行有效改进和努力的。比如相关劳动执法部门,需要改变坐等劳动者投诉的执法方式,从根本转变被动执法的思想和观念。
“徒法不足以自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补充了上位法,明确了法律处罚标准,让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增强,也让劳动者权益保障有了希望,但其能否真正落实到位,真正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利器,显然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对法律规定强而有力的执行,有待于对相关违法行为毫不打折扣的坚决处罚到位!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