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来第一次重大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记者从深圳市消委会获悉,除了网上盛传的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外,“新消法”带来的利好还有很多,比如耐用商品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争议,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破解消费者“举证难”。(3月14日《深圳商报》)
“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这是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突出了一个“新”字。而这一主题口号的背景,就是经过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在这部“新消法”中,对消费者的利好规定和条款很是不少,但是最为引发普通消费者关注的,还是“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
客观地说,网购商品在七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前,很多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遭遇,当自己发现网购的商品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之后,和网购商家交涉,但不管你提出什么样的理由,商家总有更充足的拒退货理由等着你。对于这样的“新权益”,消费者当然要充分利用,让其发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但是笔者也不得不提醒一句,任何权益可以善用,但不能乱用和滥用,当很多网购族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欢呼雀跃的时候,是很有提醒一下的必要的。
首先一点,“新消法”在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可退货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所以消费者在购物时需擦亮眼睛,做好辨别,因为“新消法”规定的“七天后悔权”并不是覆盖所有商品的。
其次一点,虽然“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货物退回的费用,却是要消费者自理的。这也就是说,退货并非是没有一点代价的,而“新消法”做出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显然也正是为了引导和约束消费者理性退货,而不是滥用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因为如果消费者退货不用承担任何代价,成了一种随心所欲,想退就退的状态,那么不但给商家带来沉重的压力,而且也不利于电商网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一点,退货对消费者来说是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商家来说,却可能是一种不会产生市场效益的“无效劳动”,如果有消费者不在乎那点快递费用频繁退货,就会给商家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和困扰。而且消费者的各种信息,都掌握在商家手里,极有可能会导致商家把一部分“喜欢退货”的消费者列入不受欢迎黑名单,为以后消费者的网购带来麻烦。
说到底,“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好事,但是消费者要理性看待,谨慎使用,而不可乱用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