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天在答中外记者问时说,中国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意志和决心是一贯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取得新成效,我们会坚持不懈地做下去。对于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我们实行的是“零容忍”。中国是法治国家,不论是谁,不论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惩治。(人民网,3月13日)
表面看来,腐败是一种侵犯私权和侵蚀公信力的权力寻租现象,而实质上腐败是一种公权失范问题。这种公权失范主要表现在,现行制度赋予了公权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公权,在公职人员与生俱来的自利诉求下,最终不可避免地被经济社会赋以市场租值,同时现行制度在机制设计上存在激励不相容性,即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程序和信息公开等硬约束,降低了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发现成本。
腐败是一种制度和机制设计的失范,是可以从制度上加以根治的,无法“根治”的是腐败现象,因为腐败现象是一种个体道德行为,任何社会都会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可见,当前任何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不能说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腐败,更不能以目前腐败频发就要求民众适度提高容忍度。不仅民众对于腐败现象时不能容忍的,腐败现象也是为党和国家所不能容忍的。腐败败坏党风、政风,损蚀党的执政根基,必须坚持对腐败现象零容忍。
类似于股市的内幕交易,腐败是基于公权的一种内幕交易,其带有典型的隐秘性和高度信息不对称性,这使得腐败案例基本都属于事后败迹性的。因此,标本兼治的反腐倡廉,既不是变相提高公职人员工资的高薪养廉,又不可能单纯基于思想上的纯洁性教育,而应集中在事前的制度性规范和约束,以及事后严惩等方面。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惩防腐败一直是执政党和政府自我净化的重要使命,对腐败哪怕是适度的容忍都是一种罪过,当然这不排除引导社会对腐败现象的正视。因此,当前要根治腐败的关键是把权力放置在依法行政的铁笼,压缩权力背后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一腐败温床,降低公权滥用的腐败收益;否则面对公权内含的巨大市场租值之诱惑,通过道德自律和严刑酷法不足以制止公职人员的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