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建议将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相脱离,实行单独的法官业绩考核和等级晋升制度,实行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门槛高、风险大、负荷重,但待遇偏低,影响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首先在管理上,法官的主体地位未确立。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普遍存在。法官队伍内各类人员的结构也不合理。一线法官人数偏少,审判辅助人员缺失。法官在完成繁重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也是突出的问题。法官职务层次仍然没有脱离行政色彩。相比一般的公务员而言,法官职业准入门槛高但政治待遇不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晋升空间小,不少法官到退休了还是科员级干部。在物质待遇方面,法官工资仍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法官工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
与此同时,法官职业风险较高,权利保障不到位。近年来,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白加黑”、“五加二”的超负荷工作成为一线办案法官的常态。
由于待遇偏低,缺乏职业尊荣感,法官流失比较严重。据统计,近三年河南省郑州两级法院流失法官124人。
为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议如下:
第一,修改《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一是淡化院长、庭长等法律职务的“行政化色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建立科学的法官等级晋升机制和配套的工资制度。
一是将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相脱离,实行单独的法官业绩考核和等级晋升制度。打破法官等级“天花板”,取消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最高只能评定四高、二高和二级大法官的限制,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评定等级的主要依据。
二是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缩短因地方经济不同造成的法官工资收入差距,逐步实现统一的法官工资标准。
第三,建立健全法官人身安全和身份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加强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和庭审安全保障工作,加大对暴力抗法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法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因公牺牲抚恤的标准。
二是建立法官职务提级任免制度。改革目前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同级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的做法,改为统一由高级法院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是保障法官享受休假和在工作日之外休息的权利。
四是建立法官任期保障和职务行为豁免制度。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调任、辞退或者处分。未经任免机关同意,不得对法官采取拘留、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张立勇(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
相关报道见A08-A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