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日前在广东人大代表团驻地接受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联合采访。他说,今年广东将对本省224部地方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改不利于改革的条文,修改的重点领域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条文。而此前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在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广东立法工作要善于“立”,敢于“破”,着眼“质”。
今年的全国“两会”,改革是主旋律,法治是最强音。广东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继续走在前列,无疑需要法治建设保驾护航。任何改革,说到底是要调整相关的利益关系,或者说,在新形势下理顺相应的制度关系。制度改革的核心就在于通过不同方面的利益博弈,在不同的诉求间寻找平衡,有效建构起社会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行动步骤。人大正是建立这一博弈平台、使各类利益团体都能够参与改革并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力量,保证改革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用立法引领改革,要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与及时性。开展史上最大规模的地毯式立法大调研;首次向社会公开选聘80位立法咨询专家;首次委托高校起草法规,跳出“部门化”窠臼……从去年开始,广东每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生”都要打通5道“制度关”,“让公众在立法中有更多的话语权”。秉承这一宗旨,2013年以来,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在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地方立法与地方发展、改革创新、民众利益息息相关,追求高质量的立法,就要“接地气”,不能闭门造车。
立法要善于“立”。人大应针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使法律制度能够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立法机关有所作为,才能真正实现让改革于法有据。推行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解决当前改革中的重点和核心问题,关键是要放权于市场和社会,即加强必要监管的同时,政府的“有形之手”不宜过多,且不宜伸得过长。那么立法就要为行政权力划出边界,用法律法规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同时,加快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培植与保障民间组织的力量,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立法更要敢于“破”。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法规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有的法规是不同时期制定的,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还有的法规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强,迫切需要对现有法律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完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改革是需要勇气的,立法更是如此。可以说,每一次高质量的立法都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如何修改、是否废止、谁主导立法,必然涉及不少的利益博弈、诉求平衡。但只有及时修改、废止与全面深化改革不相适应、不合时宜的法规,破除制约广东省新一轮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才能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真正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如果立法不动,深化改革是无法前行的。换届伊始,张德江委员长就明确指出,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的永恒主题。以高质量立法力推改革之“变”,意义便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