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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杀慎杀”也应做好执行的“罪刑相当”

堂吉伟德

2014年03月10日19:02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南都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在调研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讨之中。在相关方面提供的草案上,集资诈骗罪已准备废除死刑,同时拟废除死刑的,还包括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3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减少甚至取消死刑是国际趋势,也是人权保护的题中之义。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因而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即便保留死刑的少数国家,也采取的是“少杀慎杀”的原则。在具体的司法中,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具体操作标准,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一系列的把关程序,为纠正司法错误创造了条件。

事实上,从国外的实例,以及近年来司法的实践来看,“少判死刑”同样可以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比如不判死刑可以判无期,甚至终生监禁。而国外在具体的量刑上,与国内相比其实并不重,比如受贿罪德国最高判5年、盗窃罪判10年;日本受贿罪判10年、盗窃罪判15年。就以被人广泛质疑的“集资诈骗罪”来说,其性质其实很不好界定,有的集资诈骗并不是以诈骗起始,有的虽然属于诈骗,但由于其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而不自觉的滑向了深渊。而在法律的界定上,除了数额作为标准,很难判断出其间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体现同应有的差异性,导致一些可杀可不杀的人最后被判了死刑。更重要的是,一些人即便“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但其本身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可以挽回相应的损失,也可能因为被判处死刑,而造成被集资人的损失。

其他如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虽然对于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容易造成巨大的破坏,但也“罪不足死”。之所以对死刑还有依赖,根本还在于司法公正尚有瑕疵。由于司法腐败、权力寻租和制度本身的漏洞,实际执行之中的变通太多,刑罚的成色不足。比如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以前不久的“张海案”为例,2007年2月,张海被佛山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结果张海三次造假减刑至6年,后经相关部门核查,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并对参与造假的人员共24名人员立案调查。

确切的说,这不过是“花钱减刑”的冰山一角,也正是在这样的潜规则之下,“花钱捞人”成了一种新兴的产业,并导致“罪刑相当”成为空话。如果不改变“只要不被判除死刑,一切都不成为问题”的执行问题,那么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可能会成为特权阶层的“福利”。

在回应死刑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已经减少了13个非暴力性死刑的罪名,这次三中全会的决定又提出了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我国现阶段对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地控制和慎重地适用死刑。法律规定,只有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适用死刑。”“目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将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逐步减少死刑的问题。”

减少死刑无疑是司法的进步,但在减少死刑的同时,如何让执行不走形变样,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跟进。而要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就必须要有刚性的限制条件。前不久,为了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约束,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规定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具有一定的制度刚性。但由于其不具备更高层次的法律约束,需要人大立法来补齐短板。

“少杀慎杀”也应做好“罪刑相当”,这个“相当”不是量刑本身的重与轻,而是执行过程的公平与公正。如何约束司法权力,让执行更有质量,同样需要立法机关给予重视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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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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