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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指数“为零”,公众追责不能“为零”

2014年02月25日08:13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透明度指数“为零”,公众追责不能“为零”

  来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4年《法治蓝皮书》,其中《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教育部、安监总局、发改委名列三甲,国家信访局、国家铁路局垫底。(2月24日《新京报》)

  看了这个“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才知道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到底有多难。比如,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透明度指数普遍得分偏低。排名垫底的铁路局,透明度指数为“0”,更令人大跌眼镜。

  早在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便开始正式颁布实施,这也标志着中国政务信息公开从此进入“有法可依”时代。贯彻实施《条例》,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以后,政府不断公布信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互动权不断得到保障,有助于改变过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大导致的腐败现象。但从“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来看,《条例》的执行力明显打了折扣,令公众难以满意。特别是,铁路交通事关公众出行便利,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更需要铁路部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其透明度指数为“0”,公众难以接受。

  因此,铁路局透明度指数“为零”,公众依法对其追责不能“为零”。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取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责任的严肃追究,以及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有效救济。比如,铁路局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公众可以追究其责任。过去公众完全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也无能为力。《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互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做到了不开公信息将被问责,才能避免“有法不依”。 (张连洲)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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