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秋风落
近日,山东省卫计委、公安厅通知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据2月20日《齐鲁晚报》)
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确实可以阻挡幼儿拐卖、换子等违法丑恶现象,但也不能“宁可错杀三千,不能使一人漏网”,以杜绝小恶而损害大家正常利益,这种缺乏“制度理性”一刀切规定,不免让人们心中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为啥我自己的孩子还需要证明。
亲子鉴定证明与出生证明有无必然的时间关系,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恐怕谁也不能给出确定的回答。在现在很多地方,孩子办理户口必须提供出生证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孩子一周岁之内办户口,所以也没有根据要求在一年内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这是一个人的自愿行为,这是选择的自由,任何人也无权干涉。孩子出生医院会有详细的记录,也有明确的编号,不会因办理出生证明时间的早晚更改。此外,出生证明与亲子鉴定挂钩,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师出无名,名不正言不顺,自然也让人难以信服。
从医学伦理的角度,亲子鉴定也不可能被滥用,婚外情的子女如果证明无血缘关系,就不能办理出生证明吗?如果强迫做亲子鉴定,这种家庭不稳定因素必然增加。做亲子鉴定对一些困难家庭来说,也并不是轻而易举,对他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做亲子鉴定在有的地方高达3000元,最低也在800元左右,这部分费用究竟谁来买单,不能简单一个规定了事。为了打击拐卖幼儿,需要做亲子鉴定,谁能保证亲子鉴定就能够万无一失呢?如果作假环节从这里再突破,那谁又为亲子证明而证明呢?
一切善意的目的采取粗暴简单的方式往往得不到人们的认同,堵住丑恶黑洞更需要善意科学的制度设计,没有人为他人的方便义务买单。为啥我自己的孩子还需要证明,根源于制度的粗暴设计,简单化线条。打击拐卖幼儿是好事,但不能为了办好事就打击一大片,违背了制度的初衷,好心办成了坏事。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