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这条配有图片的微博随即引发关注,不少网友质疑其为“新型劳教所”。记者发现,在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的“训诫中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新京报》2月13日)
劳动教养取消之时,就有学者担心,会不会在劳教之外,地方政府为“维稳”需要又设立一些“新型劳教所”,以对付上访人员。不幸的是,这种担心似乎变成现实,劳教还没取消多久,一个新名词和新场所——“训诫教育中心”就横空问世。事实证明,公权力没有被关进笼子,公民权利就会入笼子。
先说“非正常上访”。某些地方将越级上访、多次上访视为违法,以往是用劳教甚至“被精神病”来打击。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越级上访、多次上访就是违法,如果上访无理或者已按程序终结,那么就不再受理或按程序办理就是了,所以,打击“非正常上访”无从谈起。当然,如果在上访中聚众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是有其他违法行为,可以用其他法规处罚,但处罚的不是上访行为,而是其他违法行为。
再说“训诫中心”。当地政府不承认其是羁押人的地方,甚至不愿承认它们的存在。但是,“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在训诫所内与外界隔绝,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没收通讯工具,不允许探视”。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要求被训诫者“签订保证书,否则无期训诫”。难道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吗,不是变相的羁押又是什么?要知道,就连刑诉法规定的正式强制措施“传唤”也不能超过12小时,不能连续传唤,二次传唤间隔不能低于12小时。而《立法法》明确“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由此可知,地方政府根本无权设立所谓的“训诫中心”。
显然,地方政府设立“训诫中心”和将上访人关入其内,对于决策者而言,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而对于具体执行者来说,就是对上访公民的非常拘禁,涉嫌非法拘禁罪。这两种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然而,这些“训诫教育中心”堂而皇之地在公安局拘留所设立专区,县财政还专门拨款,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昨晚河南省有关方面连夜发出通知,对“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律取消。但此事引发的思考是,对于废止诸如劳教这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来说,不能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扭转动辄管制私权的冲动,敬畏公民权益、固化法治理念,真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