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中水分超标40倍,这样的油你敢加吗?”近日,黑龙江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绪坤微博举报哈尔滨市尚志市苇河镇中石油加油站,称其油质严重不合格。对此中石油尚志销售分公司一领导向记者表示,“此事对公司影响不好,希望你们不要报道。”惊人的超标数字引起热议。有网友说:“国内加油站在油里加水是普遍现象。只是量多量少的问题,车主们都见怪不怪。”(《新京报》1月27日)
毫无疑问,这与当地石油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见利忘义、利欲熏心有着密不可分的、不可推脱的直接或间接关系。新闻爆出后,无论网上还是网下,谴责、质疑甚至骂声都呈一边倒趋势。对有关经营者来说,遭受如此抨击,可谓咎由自取、意料之中,怨不得别人。
但问题是,无数事实都证明,如此公然大量“油里掺水”的作假行为,绝对不应该是经营者一方“在战斗”就能成行的。我们在谴责、查处作假经营者的同时,也不应该忽略为作假事实上提供“便利”的“帮凶们”。
众所周知,按照我国市场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监部门负责成品油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的成品油质量等经营秩序管理;价格部门则以直接的价格管理为抓手,通过油品质量、分量的比较分析,把好油品管理的最后一关。
也就是说,如果质监部门切实负起责任,超标掺水的油品就进不了加油站;如果工商部门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油站等终端经营者也不可能随意就严重“油里掺水”;而物价部门,如果能够在随后的进一步物价监管过程中,能够不折不扣的落实价格+质量+分量的监管规定,经营者大量“油里掺水”的作假行为也不可能最终完成并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