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解率、撤诉率作为法院、法官的业绩考核标准,是数字考核异化的政绩观偏差,必须扭转
日前,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严格遵循执法司法规律,严禁下达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这一要求,在当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现实中,有的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和撤诉率作出硬性指标要求。《湖南省法院系统工作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明文要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以45%为标准,每低一个百分点,对所属中级法院扣0.05分;中级法院及所辖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撤诉率以15%为标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这几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制定这样的考核指标,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捆绑考核。
据湖南一些基层法院法官反映,为了完成任务,只能违背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采用“强调、压调、骗调、拉调”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为了争取排名靠前,往往将数据“兑水”,造成这几年在调解指标的“指挥”下,虚增的调解结案数远远超过实际调解结案数。
如此考核指标,只能让法官为追求调解率和撤诉率而违背司法规律,危害极大。首先是给虚假诉讼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合法的调解程序,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调解书,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其次是导致执行难度加大。由于当事人是迫于各种压力而接受调解,很容易反悔,使得调解履行率低,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增多。同时也易带来不和谐的隐患。对法律关系复杂难以判决的案件,为防止错案追究,个别法官会反复做原告的撤诉工作,迫使原告撤诉。此类案件,当事人很有可能再提起诉讼或上访。
应该说,指标考核作为一种内部考核机制,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形成竞争氛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指标考核的执行过程中,简单强调百分比,而忽视案件质量,是一种扭曲的激励机制,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甚至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曾有媒体报道,新疆乌鲁木齐某法院的一起农民工讨薪案多年未果。到年底该考核了,法官为了完成任务,多次劝说农民工撤诉;重庆某法庭也曾经发生过为凑指标而编假案的事件。这些荒唐之举,都是考核指标惹的祸。
民事审判强调“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更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司法规律,逼迫当事人撤诉。以调解率、撤诉率作为法院、法官的业绩考核标准,是数字考核异化带来的政绩观偏差,必须扭转。对调解、撤诉不能硬性下达考核指标,更不能简单以调解率、撤诉率的高低,来考核一个法院、评价一个法官。
法院审判管理不能唯数据、唯指标、唯排名,应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对于不具备调解条件、不需调解或久调不决的案件,通过判决及时解决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22日 1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