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不得提拔,这次动了真格。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早在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如今,“裸官”不得提拔,显然符合公众的期待,也顺应现代政治常识。
特别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官员,如果其全家老小都出国了,是否有资格做中国的官员,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如何保证其对国家、公众的忠诚?譬如在一些国家,对政务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国籍要求异常严格。我国逐步给“裸官”上“紧箍咒”,这显然是公众乐见的一种和国际接轨。
规定很好,可如何落实不仅仅是严格执行那么简单,也是个技术和现实难题。毕竟,目前对“裸官”的认定,主要来自于内部的登记管理,缺乏外部的监督和制约,容易流于形式。虽然规定了对隐瞒将严肃处理,但依旧会有官员会计算“得失”后,选择不如实登记、报告,这不是没可能。这一点,中央无疑也是认识到了,所以说登记管理只是第一步。
作为吏治的一部分,对“裸官”的严格监管,规定对其不得提拔,无疑是有必要的。不得提拔,不得任一把手,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可以让官员知道不做“裸官”更有前途。但不做一把手、不提拔,同样可能会腐败。腐败的本质源于权力的不受监督和寻租,“裸官”和其他官员一样,都存在腐败的可能。因此,日常对“裸官”权力的监督一样非常重要,而这归根结底无非靠的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