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人民日报感言:规范的银行理财不应属影子银行

2014年01月16日08:17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 阎庆民

  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法律关系明确,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不涉及高杠杆操作,因此,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近年来,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争议较多,外媒利用银行理财业务唱空国内银行股、中国经济和政府债务的声音不绝于耳,国内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我们的分析结果认为,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在内的20多项监管规章和制度,涵盖业务管理、风险管理、销售管理等诸多方面。同时,理财产品实行产品报告制。各项理财产品发行前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测,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明确。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银行应实现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每只产品必须建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卖者有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部分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但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据初步调查,目前大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资产都是一一对应,但确实也有部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银行对这类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做了严格的管理,设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限额指标,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整体上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中国银监会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理财资金的投向做了限制。因此,投资资金的来源、运用不涉及产生信用杠杆的机制安排。

  理财业务需充分披露信息。银监会各项监管规章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比如8号文明确了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等。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发现,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的独立监管框架体系,运作管理过程中无高杠杆操作,参与各方承担信用风险职责清晰,期限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不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虽然从监管政策上分析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影子银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为规避监督和实现监管套利的理财业务,表现为影子银行产品。同时中国资本管理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对银行理财代理人法律主体地位尚需厘清,这些都需要监管层提高警惕。

  (本报记者 欧阳洁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16日 10 版)

分享到:
(责编:田雪、文松辉)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