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分割财产时,女方得知其与男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早已“被分割”,原本应该属于她的份额已不属于其所有。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女方与男方系再婚夫妻,虽然该房屋是男方再婚前购置,但婚后双方曾对该房屋进行过翻建,依法应属共同财产。后因感情不和,女方与男方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男方伙同与其前妻生育的子女在未告知女方的情况下,通过另案起诉,就涉案房屋权属及分割达成协议,将房屋“赠与”其子女所有,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女方得知后认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民事调解书。
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难道也可以撤销吗?
诉讼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但随着民事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当事人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大量纠纷,同时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冯慧介绍,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采取两类虚假诉讼方式:一类是通过生效裁判处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物权;另一类是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逃避债务,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这两类虚假诉讼都不易被发现,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知晓审理结果时,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往往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给受害人的维权增加了难度。
为防止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人,可以在特定期限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本案中,男方在离婚诉讼未决的情况下,未经女方同意,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就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经法院审理决定,判决撤销涉案房屋权属民事调解书。
《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15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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